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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相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借机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分别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和《广告专业实务》2个科目。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广告专业实务 》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3个科目。其中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科目均分: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影视广告 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专业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相同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2个半天、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科目和《广告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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