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助理广告师和协助高级广告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师相应专业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广告策划专业
熟悉和掌握市场营销与广告运作的基本规则,有较强的品牌战略意识和市场推广理念;能够根据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准确描述目标消费者;能够运用提案沟通能力确定广告策略,制定适应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力强的广告策划方案。
(二)广告文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