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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管理与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 2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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