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 ○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三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评价的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