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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龙滩水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龙滩水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81号)


广东省、广西自治区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滩水电站电价电量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电[2007]10号)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龙滩水电工程上网电价的请示》(大唐集团财[2007]91号)均悉。经研究,现就龙滩水电站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核定龙滩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千瓦时307元(含税,下同)。
  二、龙滩水电站送出工程输电价格每千千瓦时28元(不含线损);广西至广东的输电价格为每千千瓦时8元。
  三、暂核定龙滩水电站送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电量的落地价分别为每千千瓦时395元和295元。
  四、以上电价自龙滩水电站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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