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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7]2172号)


山西省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8元和0.297元(不含脱硫加价)。国电大同发电公司、华能上都电厂、大唐托克托电厂、大唐神头二厂、京能集团岱海电厂和鲁能王曲电厂送京津唐电网机组上网电价按以上标准执行。
  二、将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元(不含脱硫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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