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成立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负责组织领导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名推委主任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相关司局的司局级领导组成。
第七条 名推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具体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