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