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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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