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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适应不同类型债券参与回购的需要,防范企业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的结算风险,现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提交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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