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海峡两岸(福建三明)林业博览会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批复
(商台函〔2007〕47号)
福建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申请举办海峡两岸(福建三明)林业博览会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请示》(闽外经贸台〔2007〕12号)收悉。经商国台办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11月6日-8日在福建省三明市科技会展中心联合举办海峡两岸(福建三明)林业博览会暨投资贸易洽谈会,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林产品及其深加工系列产品、森林食品、花卉苗木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在展览会的筹组和展出的过程中,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展览会期间一切活动要遵守我有关法律和规定,遵守涉台工作纪律,敏感及重大问题及时事先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