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推广使用。
附件:《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8月1日
《二 手 车 买 卖 合 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应了解、查验车辆的状况。
四、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