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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25号--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二、细则第49条之三第1款(a)至(d)以及第49条之三第2 款(a)至(g)的不予适用以及恢复优先权的两种理由
  此部分条款的修改主要涉及对优先权恢复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部分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就该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2)国际申请日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3)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4)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5)此外,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优先权恢复费,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1000元人民币。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i) 尽管根据情况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或者(ii) 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目前,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i)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ii)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理由为:(i) 尽管根据情况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或者(ii) 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可以接受两种要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
  对于这一新增的优先权恢复制度,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 ,即不允许优先权的恢复。目前,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瑞典、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国。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即,不适用细则第49条之三第1款(a)至(d)以及第49条之三第2 款(a)至(g) 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其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欧洲地区组织、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专利大国在作为指定局时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鉴于此,建议申请人应当慎重利用这一条款,尽可能的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避免出现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法享受该项优先权从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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