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25号--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即不适用细则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加入的项目或部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考虑到申请量较大的指定局大多对此条款进行了保留,建议中国申请人应当慎重利用这一条款,在首次递交国际申请时,申请文件应尽可能地完整、准确,避免出现遗漏,也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该项条款提到的“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改了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在请求书的第VI栏增加了一项格式条款,即“援引加入”,该表格的修改方便了申请人,满足了细则的要求,同时给受理局的操作带来便利。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十栏,要求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指明在国际阶段通过援引方式加入的内容以及时间。由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审查员在审查申请的可专利性时,对这一部分将不予认定。
  综合说来,这一部分内容的修改将给申请人、受理局以及指定局带来如下影响:
  1、申请人。申请人如果希望利用此条款应当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对遗漏部分援引加入的说明,提交相应的在先申请(及译文,如果需要)和遗漏部分,并说明相应的位置。
  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对此没有保留。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将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和部分,如果发现细则4.18和20.6(a)的要求被履行(即,在请求书中指明要求援引加入,且提交了相关的文件),并且20.6 (a)项所提及的项目或者部分完全被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那么该项目或者部分应被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涉及条约11(1)(iii)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包含在据称国际申请的文件中(细则20.6(b));受理局发现细则4.18和20.6 (a)项的要求没有被履行,或者20.6 (a)项所提及的项目或者部分没有完全被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局应根据细则20.3(b)(i),20.5(b)和20.5(c)的规定处理(即,根据情况更改申请日)。
  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此提出了保留,即不适用细则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的项目或部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并根据情况修改国际申请日(细则20.8(c))。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