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改的PCT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新修改的规定与指定局的本国法不符,指定局可以通过通知国际局的方式,不适用这些新的条款。为此,中国政府已经通过正式途径通知国际局,作为指定局对相关的条款不予适用。
一、细则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的不予适用
此部分条款的修改主要涉及对国际申请中遗漏部分的处理方式。
此部分条款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使申请人发现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这里提到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全部的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人所提交的在先申请中包含了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细则20.6(b)) ;(2)申请人预先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希望援引加入的说明(细则 4.18);(3)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细则 20.6 和 20.7)。该条款适用的期限为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细则 20.7)。
利用此条款时,申请人需要递交的文件包括:(1)一份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用来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部分;(2)遗漏项目或部分的相应页;(3)原始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已经提交了优先权文件,则可以不再提交本项所要求的文件;(4)如果在先申请文件与国际申请所用的语言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译文;(5)此外,还需指明遗漏部分在优先权文件(及其译文)中的位置。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例如,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并非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那么将有两种可能的结果:1、国际申请将被给予较晚的申请日(收到遗漏项目或部分之日);2、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细则20.5(e))。通过援引加入的信息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局或指定局均可对此条款作出保留。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德国、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中国、古巴、捷克、德国、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