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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25号--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25号)


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意义下的指定局,对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以下条款不予适用:

  1.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

  2.第49条之三第1款(a)至(d)以及第49条之三第2 款(a)至(g)。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意义下的受理局,在适用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a)的规定时,理由(i)和(ii)均予接受。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
第一二五号公告的说明

  经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7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细则修改共涉及12条,是近年来PCT体系变化较大的一次。
  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及细则修正和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可以参考从国际局或者WIPO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上获取的PCT大会的相关报告。07年4月1日生效文本的信息,可以分别参阅2005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注1:见文件PCT/A/34/6,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 2006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注2:见文件PCT/A/35/7,查阅网址:www.wipo.int/edocs/mo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PCT实施细则全文(注3:英文文本,查阅网址: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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