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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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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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一) │ 140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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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二) │ 140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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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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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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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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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