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 2007年 第50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和
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十九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六十二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