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