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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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