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