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