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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7]474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加强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部制定了《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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