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并对外开放。要积极开发与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资源,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服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认真做好科技保密工作。应当注重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督,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递交《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3),依托单位据此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实验室将接受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内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执行《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取消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Health(依托单位)”。如:卫生部抗生素临床药理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KeyLaboratoryofClinicalpharmacologyofAntibiotics,MinistryofHealth(FudanUniversity)。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属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科技部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