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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委员不少于1/3。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主任可聘请流动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经费和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开放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具体管理,主要用于课题(包括开放课题)的研究、新研究方向的启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研究内容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卫生部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重点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如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卫生领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应当征求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意见,做出宣传计划进行宣传,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声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提倡省部、部部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外政府、非政府机构、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设立访问学者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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