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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书。专家组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书及实际状况,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养能力、实验及仪器设备条件、开放运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术委员会组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正式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对于建议整改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整改理由及整改要求,申请者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卫生部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对不予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努力探索新型、高效的科研管理形式,构建开放的科研与人才培养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医药卫生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绩效,卫生部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撤销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确实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依托单位同意,按程序报卫生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直属单位审核,卫生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审批开放性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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