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并有3年以上的运行时间。
(六)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的要求。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单位(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及《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向卫生部直属单位提交申请函及《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1)。 卫生部直属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卫生部。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室,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立项建设。专家组一般由7-9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获批准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托单位应每年向卫生部报告进展情况,并作为评价建设状况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内重点实验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核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设完成后应向卫生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半年向卫生部报送《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2)。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半年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对提出验收申请者,卫生部应根据建设完成的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同意进行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卫生部应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依托单位人员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