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
(三)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运行、开放基金的经费;
(五)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对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科教、人事、财务等多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运行及开放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在资源分配上给予必要的扶持,特别是在人事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五)抓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卫生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批准运行、考核评估、调整等。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特色,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有一个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具创新意识的领导集体,有在国内外具有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合理面积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一般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