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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科教发[2007]79号 2007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和卫生工作、科技发展趋势及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进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的科研平台,应当列入所在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计划。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卫生部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立项、重组和撤销;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六)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实验室(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所属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计划,并列入本地区医学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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