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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人部发[200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事部、教育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等500个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潘维松等72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追授阿木冬·吐鲁甫、贺宝根2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王淑清等77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追授傅伦旭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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