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七是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八是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我国的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群体多种多样,促进就业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为了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建立了由十几个成员单位组成的 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合力推进就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就业促进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协调机制的工作任务和作用。
一是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并明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五、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