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
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 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继刚刚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做好《
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及重点内容,做好《
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切实加强宣传普及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
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
就业促进法》所确定的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场就业、平等就业和统筹就业的基本制度,宣传国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
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