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3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临时对部分产品(详见附录)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强制措施的解除另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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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编码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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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4100000 │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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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4900000 │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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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5190000 │铝制高压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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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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