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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纪律处分工作程序[失效]

  第十四条 参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审议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有关会议材料由会议秘书收回。

  第十五条 审议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本所相关监管调查人员向参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成员询问;

  (二)参会成员发表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处分建议;

  (三)参会成员对处分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工作小组的处分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参会成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表决票经现场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后,应当予以密封,由会员管理部以密件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议会结束后,由会议秘书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记录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交各参会成员确认。

  第十八条 参会成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议会上提议暂缓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4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会议召集人根据监管调查人员的核实情况重新安排审议会。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根据处分意见,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一)工作小组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会员纪律处分决定书;

  (二)工作小组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案件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工作小组认为不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或者虽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将会员纪律处分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本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会员管理规则》第7.1条(四)取消交易权限和(五)取消会员资格两种纪律处分的,还需报本所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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