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审阅会员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出席审议会,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及时向本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审议会记录进行确认。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审议会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不得与其他成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成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予以解任: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审议会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工作小组工作纪律的;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五)不适合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作小组成员在审议会员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工作小组成员担任本案的监管调查人员的;
(二)工作小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该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工作小组成员的近亲属为持有该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向工作小组递交有关当事人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况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初步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会议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参加审议会的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每次会议前根据会员管理部门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及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士三者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