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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纪律处分工作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纪律处分工作程序
(深证上〔2007〕196号 2007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所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工作程序。

第二章 会员纪律处分工作小组

  第三条 本所设会员纪律处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四条 工作小组成员共15名,由本所会员管理部、法律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采取会员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的形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工作小组设会议召集人1名。会议召集人由会员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工作小组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会议秘书从工作小组成员中选定。

  第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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