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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07]67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监管要求,配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组织实施,现就加强账户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客户服务,做好休眠账户激活管理工作

  1.会员应依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休眠账户的筛选、另库存放和单独管理工作。自2007年10月8日起,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对账户采取中止交易措施。

  2.会员应安排专人为投资者办理休眠账户的查询和激活业务。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A股账户,可在原委托交易会员,也可在其他会员办理。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资金账户,需在原委托交易会员申请激活。

  3.投资者申请激活深市A股休眠账户的,会员应当提示投资者休眠账户在账户已经规范条件下,自申请日的次一交易日起正常使用。

  二、积极推动客户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

  1.会员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客户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会员可视不合格账户的具体情况,依据《通知》及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转托管、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证券、申报注销等措施。

  会员为规范不合格账户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提醒相关投资者。

  2.对逾期不合格A股账户,从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本所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账户明细资料,对账户采取中止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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