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在容器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用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但未按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上报我局。主要问题有:个别容器盖螺栓无法回位、螺纹损坏,有10个减震器曾出现缺陷,充气排水过程中个别容器排水孔接头漏水,个别容器盖表面有较大面积锈蚀,个别容器底部出现明显磨损、腐蚀坑等,另外,未按设计要求对容器进行定期试验和大修。
检查发现,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2007年6月29日到期,中核清原公司没有按照许可证要求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中核清原公司将一次运输货包数量由15个增加到18个,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文件(环审〔2004〕226号)的要求。
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是运输用容器,检查发现,核动力院将该容器用作乏燃料暂存,不符合容器设计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
四、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鉴于RY-IA、RY-IB型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持有者为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中核清原公司申请换发此证(中核清原〔2007〕59号)不符合原程序要求。作为容器的拥有者,中核清原公司应向我局提交容器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容器延期使用。
(二)容器延期使用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有容器制造日期、使用历史和序列号;
2.部分容器超出使用范围,被长期用于储存研究堆乏燃料,应分析这种情况对容器安全性能的影响;
3.货包基本维修和大修;
4.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相应的安全评价。
(三)按照49-3堆乏燃料运输装运批准书(CN/003/B(U)F-85T(NNSA))的规定,应在批准书到期前申请延期,并严格遵守批准书和49-3堆乏燃料运输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要求。
(四)中核清原公司应严格遵守49-3堆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承诺的各项环保措施,每次运输量不得超过15个货包。
(五)不得将RY-IA、RY-IB型容器用于长期贮存研究堆乏燃料,每次装料后现场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使用RY-IA、RY-IB型容器运输研究堆乏燃料时,托运人需在每次装料前一周,将装料计划上报所在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批准,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