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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附件二、三、四)。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一),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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