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附件二、三、四)。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一),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