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废止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7]5号)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和方式,满足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略)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略)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补正通知书(略)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略)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略)
7、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8、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9、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