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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5号--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5号)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其中,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按照《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二、本公告所指氯氟烃(CFCs)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和二氯二氟甲烷(CFC-12)。

  三、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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