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实施由局负责的非例行核安全(重大运行事件或安全隐患,包括应急、核材料管制等)监督检查,编写核安全检查报告。
(7)组织审查安全重要物项和活动的纠正措施及后续行动。
(8)组织审查和评价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及重大不符合项报告。
(9)组织审批核电厂的特许申请和安全重要修改申请。
(10)组织审批核电厂“换料大纲”、审查“换料安全分析报告”,必要时组织审查“在役检查结果报告”。
(11)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2)组织审议和实施必要的执法行动。
(13)阅处核电厂的月报和年报,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的其它报告。
(14)负责处理地区监督站的日报、周报和年报及其它报告。
(15)组织开展运行经验反馈工作。
(16)组织评价、考核核电厂监督检查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17)组织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核准。
(18)组织评价和监督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19)负责培训考核安全监督员。
三、 地区监督站职责
地区监督站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主
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实施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督检查大纲和程序。
(2)负责编制核电厂年度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换料大修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项目处,由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评价核电厂提交的换料报告、启动报告、在役检查结果报告和换料总结报告。
(4)负责编制核电厂换料大修期间的专项检查程序,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5)参加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对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检查(日常、例行和非例行),包括核电厂系统、构筑物、部件、核材料、应急、实物保护、三废
管理和辐射防护等,并编写检查报告。
(7)组织召开对核电厂安全监管的定期对话会和现场对话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8)评价和参与评价核电厂不符合项。
(9)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所辖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定期监督报告(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和换料大修监督总结报告)。
(10)处理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条件的事项,对重要事件进行跟踪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采取处理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11)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