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74号)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运行监管活动,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07 年5 月)
一、组织机构
参与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的各部门和单位为: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项目处(项目处指核电一处、核电二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和其它技术支持单位。组织机构图如图1:
二、国家核安全局职责:
核电厂运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家核安全局局长的全面领导和核安全管理司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项目处具体管理并实施运行监督大纲。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和发布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督检查大纲和程序。
(2)审批地区监督站编制的核电厂年度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编制发布局的核电厂年度检查计划。
图1:组织机构图(略)
(3)审批地区监督站编制的核电厂换料大修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4)组织实施许可证颁发前的例行核安全监督检查,颁发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编写核安全检查报告。
(5)组织实施核电厂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控制点释放前检查,并负责释放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控制点,编写核安全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