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镇江化工仪表电器集团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84号)
镇江化工仪表电器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报告》(镇仪管字(2005)第006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04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