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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见附4)。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卫生部形成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地总结。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报卫生部领导审批,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和差四类。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卫生部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不参加卫生部组织的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资格,由卫生部发文除名并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1: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
│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权重 │   评分   │
│           │   │             │   │各项满分为100 │
│           │   │             │   │   分   │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0.45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0.05 │       │
│           │   ├─────────────┼───┼───────┤
│           │   │承担任务         │0.20 │       │
│           │   ├─────────────┼───┼───────┤
│           │   │科研能力与水平      │0.20 │       │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0.30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    │0.10 │       │
│           │   ├─────────────┼───┼───────┤
│           │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  │0.10 │       │
│           │   ├─────────────┼───┼───────┤
│           │   │人才培养         │0.10 │       │
├───────────┼───┼─────────────┼───┼───────┤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0.25 │科研平台         │0.10 │       │
│           │   ├─────────────┼───┼───────┤
│           │   │学术交流         │0.05 │       │
│           │   ├─────────────┼───┼───────┤
│           │   │运行管理         │0.05 │       │
│           │   ├─────────────┼───┼───────┤
│           │   │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固定经│0.05 │       │
│           │   │费投入)         │   │       │
└───────────┴───┴─────────────┴───┴───────┘	


  附2: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作为卫生事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的科研实体。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需要,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开展高层次的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政策研究;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与卫生事业宏观与微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重点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重点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重点实验室应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高层次的公共研究平台。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应是依托单位的科技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别是对临床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治有重大突破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承担任务
  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参与国际科学研究计划,为国家、卫生部、地方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科研能力与水平
  重点实验室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创新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医疗卫生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应用研究成果
  在研究将医疗卫生与管理的理论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实践中,实现治疗方案、诊断方法、医疗技术与装备、卫生政策与管理等重大变革,取得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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