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学术带头人介绍、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人才培养能力、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等)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人员条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称)
八、实验室建设规模、经费预算、基建落实情况
九、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主要购置和配置的仪器设备
十、实验室开放共用的设想及配套条件
十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介绍
十二、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
十三、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或卫生部直属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五、专家论证意见
十六、卫生部审批意见
附2: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主管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的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或卫生部直属单位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十三、卫生部意见
附3: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研究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支持或卫生部直属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与开放经费及其使用情况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卫生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1和附2)。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每五年评估一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卫生部确定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卫生部提交经主管单位审核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3)。
第十二条 卫生部按照评估方案,以评估期限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资料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卫生部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学术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专家组由5-7人组成。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以及经费投入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或其他原始的研究资料;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