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书。专家组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书及实际状况,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养能力、实验及仪器设备条件、开放运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术委员会组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正式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对于建议整改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整改理由及整改要求,申请者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卫生部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对不予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努力探索新型、高效的科研管理形式,构建开放的科研与人才培养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医药卫生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绩效,卫生部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撤销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确实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依托单位同意,按程序报卫生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直属单位审核,卫生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审批开放性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委员不少于1/3。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主任可聘请流动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经费和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开放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具体管理,主要用于课题(包括开放课题)的研究、新研究方向的启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研究内容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卫生部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重点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如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卫生领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应当征求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意见,做出宣传计划进行宣传,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声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提倡省部、部部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外政府、非政府机构、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设立访问学者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并对外开放。要积极开发与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资源,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服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认真做好科技保密工作。应当注重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督,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递交《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3),依托单位据此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实验室将接受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内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执行《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取消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Health(依托单位)”。如:卫生部抗生素临床药理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KeyLaboratoryofClinicalpharmacologyofAntibiotics,MinistryofHealth(FudanUniversity)。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属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科技部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1: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填表日期
二、国内外概况(该学科或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说明建设实验室的意义)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技术关键)
四、研究进度、预期目标、阶段性成果及水平
五、实验室现有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