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审包括答辩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一)答辩。申报人员向专家小组介绍情况,并回答专家提问。介绍情况内容包括:解决和处理过的生产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答辩题目由专家小组根据申报人的技术总结命制。
  专家小组对答辩情况进行打分,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格以上者方可进入大会投票阶段。
  (二)会议评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工作能力、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全面评议,并投票表决,确定通过人员名单。评委会主任负责签署评审意见。
  (三)综合评审全过程要有专人记录,答辩成绩和投票情况均填入《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

第六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国家局鉴定中心对通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员,其《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聘任,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给予适当待遇。
  第二十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要掌握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应取消其职业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编号:

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申报职业:
  申报等级: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制

填 表 说 明

  一、各项内容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对于没有填写内容的项目,须在该栏内注明“无”。
  二、申报人对自己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本表一式三份,通过考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其申报表存入本人档案一份,鉴定机构留存一份,发证部门留存一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