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3.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技术总结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技术观点准确,阐述明晰,全面反映本人技术水平和技术成果。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技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章 技能鉴定
第十条 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人员均应参加统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国家职业标准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知识要求,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注重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二)技能操作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的实际技能,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模拟操作或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一律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库(粮食行业分库)中提取。
第十二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受国家局鉴定中心的委托,在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技师资格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申报高级技师资格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可以参加综合评审。
第五章 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成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人员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委员一般不少于11人,由同行专家(具有国家高级考评员、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和人事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按专业设若干答辩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组成评委会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人员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