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7〕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选拔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粮食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
2.2008年底前首次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条件
二○○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1:
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
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下同)的鉴定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粮食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职业资格,其名称和等级分别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
第三条 按照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包括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先进行技能鉴定,后进行综合评审。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选才、保证质量。
第五条 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任的原则,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评。打破资历限定,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考评;打破身份限制,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参加考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一)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报奖排名范围内,下同)。
3.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在工作领域有所创新,取得相关专利的人员。